时间: 2023-12-31 15:01:18 |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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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着力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持续加大农资质量、屠宰检疫、长江黄河流域禁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评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市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七里河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未备案的蔬菜种子。经查,该经营部于2022年3月3日购入不再分装的架豆、油麦菜、萝卜、菠菜等种子共计160袋。该批种子货值金额共计530元,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已销售139袋,违法来得到的412元。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将剩余21袋种子下架,并指导当事人进行了补备案。2022年8月24日,兰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和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
种子1498袋(大白袋),合计74.9吨,种子加工设施共8台,玉米种子外包装袋和成品包装袋13059个,成品包装袋标签标识涉及10家种子生产企业、17个玉米品种,各种种子包衣材料161桶(未使用2桶、已使用完159桶),混合搅拌种子包衣材料大桶1个(内有混合好的种子包衣剂半桶),已包装好的规格为1.8公斤的标称MSA66玉米种子1袋和LK818玉米种子3袋。当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以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为由立案调查,对涉案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经查,该公司库房内的玉米种子系吉林省长春市公主林市大岭镇二道村九组村民鲁某某所有。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从酒泉、武威购进国家未审定的玉米种子,租用嘉峪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库房生产销售假冒套牌玉米种子。当事人将已加工种子销往辽宁、吉林两地8000袋,每袋重量1.8公斤,合计14.4吨,每袋销售价36元,非法所得28.8万元;根据其销售价格评估,库房内存放的假冒套牌玉米种子货值金额126.5万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55.3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套牌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3月30日,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嘉峪关市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在其农资经营部经营没标签的“白皮袋”玉米种子。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批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系赵某某2022年2月从武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00公斤,约定由马某某在其门店销售后均分利润,已按每公斤30元的价格销售109公斤,货值金额6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了售出的涉案玉米种子,退还了购种款,其经营没标签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24日,民勤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平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2022年春季执法护农专项执法检查时,在平凉商城某种子批零店发现大卫溴敌隆等7种灭鼠药共计1595盒(支、袋),均为限制使用农药。经查,该种子批零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并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格,1595盒(支、袋)涉案灭鼠药货值金额2117.50元,尚无出售的收益。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4月22日,平凉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停止经营大卫溴敌隆等灭鼠药,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大卫溴敌隆等7种灭鼠药共计1298支、200盒、97袋,并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本县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环县某农资经销部在销售外包装标注由某市某农资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总氮≧23.5%(铵态氮≧20%)(含氯),规格为40㎏/袋。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备案或免于登记肥料,应当予以登记。截止执法人员进店检查时,当事人已以60元/袋的价格售出涉案肥料89袋,出售的收益534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肥料合法有效的登记信息,其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4月22日,环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全市春季农业综合执法督导检查中,发现靖远某某兽药经营部货架上摆放着5袋饲料添加剂“板青颗粒”无购销台账。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板清颗粒”,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从兰州某公司购进5袋,进价18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货值金额125元,尚无出售的收益。涉案产品“板清颗粒”其标签标示的“产品介绍”“用法用量”中均有预防、治疗畜禽等动物疾病的描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第1773号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兽药,而非饲料添加剂。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板清颗粒”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追溯码等信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涉案产品“板清颗粒”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1月2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板青颗粒”5袋,并处罚款43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甘州区某兽医门诊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10袋无生产许可证号的饲料添加剂。经查,该批饲料添加剂为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系当事人从张掖市某兽药有限公司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已按照25元/袋的价格售出20袋,出售的收益500元,货值金额750元,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7月15日,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和涉案饲料添加剂,并处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栋牛舍内正在屠宰牛。经查,当事人李某未经检疫已屠宰2头牛,货值金额2741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11月25日,甘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涉案动物产品做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5月27日,张掖市畜牧兽医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708.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临洮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组织对省农业农村厅移交的案件线索“临洮县某快手号为XXXX的网民在快手作品中发布捕捞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厚唇裸重唇鱼”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经查,由于涉案渔获物已被当事人食用,仅凭照片无法鉴定涉案渔获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厚唇裸重唇鱼,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即于4月2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临洮县农业农村局。临洮县农业农村局因该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报请定西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管辖。定西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姚某某于3月11日在临洮县洮河内非法捕捞10余条鱼后带至家中发布快手并于次日食用,其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相关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2年6月13日,定西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定西市安定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定西市安定区某宠物诊疗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楼宠物配药室内放置有人用药品注射液,二楼宠物诊疗室内患病的宠物狗正在输液,同时查看了执业兽医师杨某某对治疗该患病宠物狗及其他患病动物开具的处方笺,均清楚写有人用药物及其剂量,且都有其签名。经核查,当事人在一楼宠物配药室内存放有复方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37022023)等人用药品共计15种118瓶/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兽药,其在治疗患病宠物时使用人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22年6月20日,定西市安定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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