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08 12:10:21 | 作者: 新闻中心
【案情摘要】2023年4月17日,武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种子。经执法人员初查发现:某种子经营部将未标注品种名称的2350千克玉米种子销售给农户,销售价格为24元/千克,货值金额56400元,已涉嫌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武威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将此线索移交武威市公安局处理。6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公安局复函,认为该案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诉标准,将此线索退回,建议由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来追究涉案主体行政责任。市农业农村局遂批准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标签的”之规定,认定该批玉米种子属于假种子。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品种名称种子的行为属于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主动交代销售玉米种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具有检验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涉案种子四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质量合格。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所售种子全部召回,种子款如数退还用种户,在农业生产上未造成损失。在此之前当事人没有受到过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2350千克玉米种子;2.处以货值金额1倍即564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白皮袋种子”是指市场上无标识标签包装销售的种子,销售“白皮袋种子”不仅侵害购种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秩序,同时种子质量没办法得到保障,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容易引发种子质量纠纷,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种子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没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为依法打击制售“白皮袋种子”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根据当事人召回种子的情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当地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并参照近两年假种子行政处罚案件处罚范围和幅度,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处罚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减轻从轻处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2021年2月至5月期间,宋某为获取高额利润,在凤城周边乡镇走街串巷低价贩卖假冒“良玉99”散装玉米种子。因该品种很受当地农户们的认可,且价格低、送货上门,尽管无任何包装标识,农户们仍然纷纷从宋某处购买。等到秋收时节,当初购买种子的农户们发现自家地里的玉米普遍苗矮棒小,甚至没有结棒,怀疑是买到了假种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共有24名农户从宋某处购买了假种子,共计1200斤,经测产,有220多亩玉米地受影响,平均每亩地减产210多公斤,直接损失达人民币12万元。
凤城市检察院以宋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宋某主动赔偿农户们的所有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提示: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的品种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种植户的收益。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正规经营门店,购买有正规包装和标识的种子、化肥等农资,提高防范意识,谨防受骗。
处罚内容:1、责令立马停止经营种子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027.45元;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近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3年陕西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种子案2起。
2023年1月3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居民任某投诉,称陕西晨菁园艺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售卖散装种子,要求处理。经调查核实,陕西晨菁园艺有限公司将从其它公司购买的带有包装标签的种子擅自拆包分装,销售给投诉人,使种子失去了原有的包装和标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其经营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588.69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咸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保春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淳化县某化肥农药门店涉嫌经销的渭玉369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随后向淳化县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经现场核查,该门店经销的渭玉369玉米种子为试验用种,当事人共进货该品种玉米种子5件,每件20小包,共计100小包,每包进价38元,共计3800元,已出售3包,卖价每包55元,存货97包,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对该门店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武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信用宿迁、丹东市检察院 凤城市检察院、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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