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0-29 17:32:52 | 作者: 产品中心
日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法律服务中心发布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典型案例以大田作物的品种权维权和复审案例为主,案例所涉法律问题的类型较以往更新,在合法来源抗辩、被许可人法律地位,共同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电子化证据认定等问题的判定上为维权带来新启示。
一、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范围,判决销售蜜柚果实不属于品种权侵犯权利的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出了判定特定作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三个条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并明确“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小麦“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安徽省销售“郑麦9023”种子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判赔付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侵权种子销售商应对所售种子的合法来源承担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否则需要依法承担侵害品种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还明确了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品种权独占许可人属于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需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后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品种权侵权诉讼。
三、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诉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侵害马铃薯“希森3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伪造“希森3号”品种权授权证书用于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未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不构成品种权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被控侵权人未实际生产销售受保护品种的,不构成品种权侵权。
四、黑龙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诉绥化市天昊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北稻4号”的行为构成品种权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品种权人充分运用了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中获得的被控侵权方的内部账簿、通过公证程序收集的侵权证据、品种权人自己收集由被控侵权人制作的宣传册、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明被控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本案还有一个启示是,如果品种权人被注销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变更品种权人。
五、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诉戴元民、睢宁县桃园镇朱美红农资门市侵害玉米“蠡玉8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依法责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蠡玉88”品种权、停止侵害原告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仿冒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朱美红门市赔偿原告2万元,戴元民赔偿原告18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如果被控侵权人销售的品种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被控侵权人明确不申请品种鉴定的,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品种名称相同,认定品种权侵权成立。本案还明确了,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麦“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如实记录侵权种子购买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视频,以及反映侵权种子交接过程的公证书,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反映的内容是被控侵权人的真实表达,属于真实的证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因录音、拍摄视频未经被控侵权方同意,而否定这些证据的法律效力。
七、张有全、张民阁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责令被告立马停止销售侵权种子,判决沛星公司赔偿张有全、张民阁45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DNA分子鉴别判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没提供相反证据、申请进行田间测试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还明确了,在侵权种子生产者和销售者并存且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品种的情况下,由侵权种子生产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丹东登海良玉种业有限公司诉谢清德侵害玉米“良玉99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无法确认具体侵权地点,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植物新品种“良玉99号”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运用公证程序进行品种权侵权取证的,要确保程序合法,公证事项真实有效,还需要注意公证内容与需要证明事实之间的关联。没办法证实侵权地点的公证文书,有可能没办法发挥应有的证明力。
九、安徽天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复审小麦“皖麦203”驳回品种权申请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根据DUS测试结果,判定申请品种不具备一致性,维持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驳回“皖麦203”品种权申请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品种审定、推广、制种基地大田种植和引种试验中表现出一致性和稳定能力良好的品种,仍有可能不符合植物新品种审查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
十、江西省超级水稻研究发展中心、江西汇丰源种业有限公司请求水稻“跃恢1573”新品种更名复审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根据证据确认“跃恢1573”品种名称已在2014年的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中使用,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相关规定,判定请求人请求更名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品种更名请求,维持“跃恢1573”现有名称。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只有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条件下,经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证实相关品种为同一品种并且更名后的品种名称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予以更名。育种者应遵守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的规则,确保“一品一名”,避免“一品多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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