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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麦22入选!济南中院案件连续三年入选最高法种业知产保护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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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麦22入选!济南中院案件连续三年入选最高法种业知产保护典型

时间: 2024-07-20 06:48:39 |   作者: 大田栽培技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2022)鲁01知民初271号“济麦2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入选。据了解,这是济南中院近三年来,入选的第三篇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济南中院一审认为,案涉协议约定被许可人办理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用来生产经营“济麦22”大田用种,明确约定授权小麦大田用种营业范围为冠县。被许可人擅自超出约定地域范围销售“济麦22”小麦种子,该种行为虽不构成对授权品种的侵权,但品种权人可依据合同寻求违约救济,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应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许可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的法律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

  多年来,济南中院承担山东中西部十市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判任务,种业司法保护工作始终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先后两次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做典型发言。下一步,济南中院将认真落实省市快速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济南打造“北方种业之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某研究所与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签订《植物新品种委托开发经营协议》,将“济麦22”品种权以独占许可方式授予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行使,并同意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再许可或以别的形式允许他人生产经营。此后,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与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授权后者生产经营“济麦22”等小麦种子,并约定后者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营业范围为冠县,经营方式为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的供种到户模式,如后者擅自将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用种子以市场销售经营渠道销售,或者在冠县小麦统一供种项目终止后继续销售等,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已经收取的农技推广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至300万元。合同履行中,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分别在冠县之外的多地购买到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以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繁殖、销售“济麦22”小麦品种,并支付违约金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予退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协议约定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济麦22”小麦大田用种营业范围及经营方式,并约定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具有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在冠县之外通过市场渠道购买到“济麦22”小麦种子,虽然聊城某种业有限公司辩称系其他经销商购种后销售至冠县之外,但缺乏证据且协议明确约定上述行为为违约行为,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山东某良种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准确界定品种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对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从合同的法律角度对品种权的有效保护。(爱济南 记者:徐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