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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种子牵引大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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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种子牵引大振兴

时间: 2024-01-03 19:44:27 |   作者: 蔬菜栽培技术


  星星点点出苗、大片地缺苗、发芽率低……瓦房店3户农民因购买的种子发芽率过低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多次向出售人要求索赔未果,故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面对气愤的农民,法院怎么办?

  粮安天下,种子为基。当好国家粮食稳产保供“压舱石”,是东北的首要担当。加强种源安全司法保护,严守粮食安全底线,也是人民法庭积极服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职责之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三台人民法庭庭长王丽娜收到该案后,求真知、求优解、求实效,聚焦案件办理中的“问号”,走访多家种植户调查研究,最终高质量审结系列种子买卖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助力辖区乡村振兴增加了一笔生动的注脚。

  原告赵某是被告关某的老主顾,多年以来一直在关某处购买其自繁自育的蔬菜种子。去年2月中旬,也就是乡亲们开始四处张罗着购买种子准备春耕的时候,赵某又找到关某,购买了50斤蔬菜种子。

  与赵某同村的范某、孙某也想种植该蔬菜,二人看到这些种子在外观上与正常种子并没什么区别,于是又进一步询问关某,这些种子是否能长出好蔬菜。一听这话,关某拍拍胸脯保证道:“放心吧,我自繁自育这类蔬菜种子多年,这么多人在我这儿买种子还从来就没出过差错,质量肯定没问题。”

  见到关某这么保证,范某、孙某踏实了不少,再加上看到同村的赵某多年种植关某自繁自育的蔬菜种子,经济效益不错,范某、孙某心动了,遂分别购入了60斤、70斤,交完钱之后便把种子拉回了家。

  紧接着就到了春耕农忙季节,一系列工序下来,原告耕种后只是星星点点出苗,大片地缺苗。不敢相信自身买到了“问题”种子,农户们立即委托当地执法队在某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种子进行检测验证,检验报告数据显示,样本种子发芽率为21%。不得已,农户们在5月份只能将微微寥寥的几株菜苗毁掉重新种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依法妥善办理案件,王丽娜迅速理清了审理思路,确定了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买卖自繁自育种子的合同是否有效、种子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怎么样确定实际损失。围绕这三个“问号”,王丽娜注重审判中的每一处细节,力求将案件审细审清审实,努力达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平的效果。

  为查明案件事实,王丽娜首先来到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并了解到农民自繁自育种子可以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对出售的种子质量负责。

  为综合判断种子是不是真的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王丽娜通过多方查询,发现该蔬菜种子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及辽宁省区域标准,但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瓜菜作物种子的最低标准,并参考临近省份该类蔬菜种子品质衡量准则,认定涉案种子发芽率21%属于“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为确定损失,王丽娜坚持调查研究,深入田间地头,走访多家种植户,并在庭审中详细询问原告了解该蔬菜的播种、灭虫、管理过程,力求使法院判决中确定合理损失的范围更符合农业生产客观实际。

  自产种子繁育技术不成熟加之农民辨别种子真伪的能力不够,尤其在农作物出现不良症状后,部分农民缺乏收集和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广大农民朋友们如果怀疑自己买到了伪劣种子,可以像本案原告那样,先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确定,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为后续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做好充足准备。

  同时,在此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种子,不要轻信路边摊贩以及所谓“专家下乡”的种子,保留好相关的购买票据及包装袋,必要时保留一定的种子样本。

  一方水土,一方乡情。农民们每年春季播下的不仅是种子,更是对未来一年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寄托。

  大连地区法院共有乡村法庭24个,占总数的一半,执法办案是人民法庭的第一要务,也是服务乡村振兴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涉农案件可能很“小”,却紧密联系着乡村的安全与发展、百姓的权益和期待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大连两级法院将继续以“强基工程”为契机,牢牢把握东北在维护国家“五大安全”中的重要使命,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人民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充分的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积极服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辖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